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以及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和规范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2023年7月,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和《自然资源部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试点实施方案》关于“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要求,探索推进海域资源利用从“平面化”向“立体化”转变,提高海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辽宁省实际,出台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使用分类(HY/T 123-2009)》《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2009)》《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GB/T 42361-202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以及沿海省份相关政策文件等,研究起草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分为三部分。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建设海洋生态文明,提出依法设权、稳妥推进,节约集约、生态优先,分类实施、适度兼容的基本原则。
(二)科学开展立体分层设权工作
一是明确可立体分层设权的用海类型。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海上光伏、海上风电、跨海桥梁、养殖、温(冷)排水、浴场、游乐场、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海底场馆等用海可进行立体分层设权。
二是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约束和引领。要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及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确保项目符合空间规划确定的基本功能要求,按照海域兼容功能开发利用的,原则上不能影响海域基本功能的发挥。
三是加强海域使用论证。依据《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充分论证立体分层设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重点对规划符合性、权属关系、潜在矛盾化解机制、到期退出方案等进行论证。
四是规范用海审批。申请和批准立体分层设权用海要明确宗海平面界址和海域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等空间分层信息,注明项目使用的立体分层空间范围。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新申请用海主体和原海域使用权人要充分协商并达成协议。
五是做好立体分层设权不动产登记。明确立体分层设权要在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簿中注明海域空间分层信息,并附宗海图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
(三)强化监督保障
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严格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明确了监督保障要求。
示例1-养殖-人工鱼礁用海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
示例2-光伏发电-养殖用海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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