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各市(不含大连)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辽宁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辽政发〔2024〕9号)文件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要求,更好落实国家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现将《辽宁省落实国家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落实国家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
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印发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第三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统筹协调,确保取得工作实效。要积极开展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宣贯解读,指导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规范补贴资金申报,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四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指导申请人因地制宜选择更新车辆或更换动力电池,引导更新小型化、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辆。
第五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二)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公告要求。
(三)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
第七条 对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鼓励结合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实际更换动力电池购置价格低于4.2万元的,据实补贴。
第八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关于“提高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的文件精神,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辽宁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辽交财审规〔2024〕9号)关于新能源公交车更新的资金补贴政策继续执行。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
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佐证材料及复印件。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及复印件。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交截止日期可视情延长至2025年1月15日。
申请人原则上按“一车一档”形式将相关信息、佐证材料及复印件整理报送至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第十条 申请人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当地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申报材料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反馈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并留存申报材料复印件;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5年2月10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于每月定期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助需地方配套资金,由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资金下达进度及国家规定比例安排。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未用完的额度按程序收回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
第十三条 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24年10月5日、11月5日、12月5日、12月31日及2025年2月14日填报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报表(格式详见附件1—3,2025年2月14日所报送报表需加盖公章)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将于2025年2月28日前,通过“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填报辽宁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并从中导出报表,加盖公章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对补贴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第十五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各地不得要求将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财政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 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与动力电池更换汇总表
2. 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
3. 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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