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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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文件
辽水监督〔2023〕233号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2023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其安全生产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其安全生产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不得少于施工合同总额的2.5%;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落实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现场救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专职从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其安全生产职责为: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管人员。
  安管人员考核实行分类考核,分为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第七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级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水利工程相关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下资质企业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上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统称水利施工企业。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实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称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安全生产考核不收取任何费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保障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九条 安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申请取得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采用电子证书形式,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证书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C0319—2022)标准,由水利部电子证照系统签发,并加盖“辽宁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十条 安管人员本人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网址:www.lnzwfw.
  gov.cn)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证书申领、延续、变更和注销申请,也可递交纸质材料申请。安管人员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考试

  第十一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考试,年初制定发布安全生产年度考试计划,并在考试20个工作日前发布考试通知,明确考试报名事项、考试时间、考点安排、联系方式和考试纪律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两部分。
  安全生产知识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地方法规规章,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等。
  管理能力包括:危险源辨识评估和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报告和处置,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
  安全生产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印发,我省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考试采取闭卷答题形式,考试时间150分钟;考试满分100分,不低于60分为合格成绩,合格成绩有效期1年。

第三章 证书申领、延续、变更和注销

  第十四条 申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受聘施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二)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申领证书年度安全生产培训不少于32个学时;
  (三)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四)项目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建造师执业年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五)学历、职业资格和工作经历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生产经营的副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的资格或职务,以及对本企业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在本施工企业注册,持有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第十五条 安管人员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诺书;
  (二)证书申领申请表;
  (三)劳动合同和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法定年龄退休前退休的安管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无须提供劳动合同);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培训人员名单及签到表、考核结果等内容);
  (五)学历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
  第十六条 安管人员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申请延续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受聘施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二)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连续3年内每年度不少于12个学时;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建造师执业年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证书有效期内未在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
  第十七条 安管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证书每延续一次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
  申请延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
  (二)证书延续申请表;
  (三)劳动合同和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法定退休年龄前退休的安管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法定代表人无须提供劳动合同);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五)项目负责人申请证书延续的还应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
  第十八条 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因施工企业名称变化、资质变更等需变更证书的,应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变更后的证书有效期不变。
  申请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
  (二)证书变更申请表;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因个人信息变化需变更证书的,应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证书变更申请。变更后的证书有效期不变。
  申请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
  (二)证书变更申请表;
  (三)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证明材料;
  (四)劳动合同和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法定退休年龄前退休的安管人员应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相关材料、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水利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无须提供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停止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注销证书的应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证书注销申请。
  申请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
  (二)证书注销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证书申领、延续、变更和注销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安管人员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二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证书申领、延续、变更和注销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许可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延续、变更和注销证书;不予许可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三条 水利施工企业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健全安全培训体系,完善岗位职责、绩效考核、奖惩办法、信息档案等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的课程设置、学时安排、教学考试、成绩评判、档案管理等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本单位人事培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障培训经费、教育培训内容以及员工参与培训时间,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第二十四条 水利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培训大纲》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自行组织或采用委托培训机构培训、远程教育培训等方式对新上岗安管人员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12学时的再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培训。
  开展培训要详细、准确做好培训记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安管人员资格条件、安全生产工作等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安管人员抽查事项清单,对安管人员及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单位提供其签署的安全生产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安全生产文件的人员;
  (四)依法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撤销证书,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考核。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的,应当撤销证书并给予警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人员和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安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查处,并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将本单位或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刑事处罚等信息逐级报送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应予撤销或吊销证书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在“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有关行政处罚的期限内,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可采取以下严格监管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评比表彰、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事项中作为技术人员申报时,进行重点审查;
  (二)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督查检查和考核基础上,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二条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
  第三十三条 安管人员对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暂停或者吊销证书。
  第三十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安管人员核发证书的;
  (二)对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证书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第三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安管人员承诺书等文书格式详见附件(附件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水质安〔2013〕2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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