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开展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有关工作;拟订基金管理办法和操作规则;指导和监督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按照《办法》要求,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农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办法》,认真履行职责。
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潘利国 副省长
副组长 郭富春 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聂少林 省财政厅副厅长
关耀林 省公安厅副厅长
庞雪峰 辽宁保监局副局长
董德刚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陈 健 省农委副主任
姚世明 省司法厅副厅长
马 涛 省民政厅副厅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局长吴宗琪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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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