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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说明
“意见征集”栏目是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公众意见”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网站观点。
参与流程
公众对省政府文件、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建议及来信人信息,填写在相关文件、规章、法规的征求意见表格中后点击“提交”按钮。
意见展示
公众对政府文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采用即时展示的方式发布,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专人负责阅览筛选、整理编辑、审核把关后,交由责任部门办理,并将部分合理化建议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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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司法厅现将《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4年9月16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邮寄到辽宁省司法厅。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甲605室
邮政编码:110032
电子邮箱:lnfzblfec@163.com
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听证范围)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0元以上。
本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条(听证组织机关) 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听证。
依法受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听证。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五条(听证人员的范围) 听证人员由听证主持人、1至2名听证员和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担任。
听证员由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或者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担任。
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的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其他有关事务。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的范围)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翻译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前款所称的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案件调查人员,是指行政机关内部承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职责)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主持听证,就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案件调查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五)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审核意见;
(六)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第八条(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认为听证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为本规定第十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四)提供证据、申请证人作证;
(五)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对听证笔录进行核对、补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代理人)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条(回避) 听证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听证的告知)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听证范围的,行政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以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
第十二条(听证要求的提出)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且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行政机关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以口头形式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听证的方式)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3个工作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十四条(听证程序)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纪律要求;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案由和听证人员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四)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
(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对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质证;
(七)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载明听证时间、地点、方式,案由,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处罚建议,陈述、申辩、质证等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听证笔录的核对) 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听证报告) 听证主持人应当组织听证员制作听证报告,说明听证的基本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连同听证笔录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
听证员对案件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听证报告中如实记录。
第十七条(听证笔录效力)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听证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听证的;
(二)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决定恢复听证。
第十九条(听证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决定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3个月后,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3个月后,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条(听证时间) 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到听证结束,不得超过30日,中止听证时间不计入。
听证时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
第二十一条(适用的其他规定) 行政机关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给予行政处罚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立法背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地域、领域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规定的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我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二、主要内容
《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草案)》共22条,主要就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听证的告知、提出,听证的举行等作出规定。
(一)关于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0元以上。
(二)关于听证组织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一是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听证。依法受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听证。二是明确听证人员由听证主持人、1至2名听证员和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担任。听证员由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或者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担任。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的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其他有关事务。三是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翻译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四是明确听证主持人的职责和当事人的权利。
(三)关于听证的告知、提出。一是属于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听证范围的,行政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以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二是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且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四)关于听证的举行。一是公开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3个工作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是规定听证进行的程序。三是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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