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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说明
“意见征集”栏目是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公众意见”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网站观点。
参与流程
公众对省政府文件、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建议及来信人信息,填写在相关文件、规章、法规的征求意见表格中后点击“提交”按钮。
意见展示
公众对政府文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采用即时展示的方式发布,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专人负责阅览筛选、整理编辑、审核把关后,交由责任部门办理,并将部分合理化建议公开发布。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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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司法厅现将《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1年8月18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辽宁省司法厅。
邮??? 箱:lnssftlfyc@163.com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崇山东路38号甲
邮政编码:110032
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辽宁城市高质量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激发城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发展形态和功能进行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城市更新工作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绿色发展、分类施策、社会参与、共建共享、文化传承、依法管理的原则。通过建设绿色城市、低碳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活力城市,实现老城市新活力,重现城市活力与繁荣的目标。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更新重大问题,对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市更新标准体系,提高城市更新建设质量。
第七条? 鼓励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城市更新宣传、展示、教育,增强公民参与城市更新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更新氛围。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物业权利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城市更新,保护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对城市更新活动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城市发展与规划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城市空间、资源、环境、人力资源等要素,推动产业集聚,增强城市承载力促进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新城新区分类引导,激发新城新区活力,推动“一圈一带两区”构建高质量发展格局。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优化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等空间布局。注重城市内涵提升,针对城市不同区块存在的问题,提出差异化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引导城市更新改造建设行为,提高城市承载力,提升城市生活品质。
第十一条? 市、县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规划期内城市更新目标、发展策略和措施,提出城市更新规模和更新重点。
城市更新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省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常态化评估制度,指导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城市体检数据指标体系,定期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城市建设相关规划、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建设项目清单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县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更新规划与建设管理相融合的城市设计管理体系,从布局结构和空间形态上统筹城市更新建筑布局。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绿色低碳建设有关要求,坚持集约、适度,杜绝大拆大建、无序扩张等粗放城市发展方式。对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超大型城市雕塑建设、超高层地标建筑、县城新建高层住宅建设,进行专项论证和审查,并确保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到位。
第十四条?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自然环境、产权边界等因素,在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章 城市生态修复与功能完善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区域内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等进行修复,对采矿废弃地进行修复和再利用。老工业区搬迁后,应当对搬迁区域内被污染的土壤、地下水等进行治理。
第十六条? 省、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既有建筑改造相关政策标准。
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对既有建筑改造,应当建立改造档案,进行加建、改建、扩建、局部拆建的,不得降低原有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
专业经营单位对既有建筑二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管线设施设备进行改造的,应当负责维护和保持设施设备完好,相关管线设施设备产权,可以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所有。
第十七条? 市、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植树造林、城市公园绿地、区域绿道网、城市绿廊、生态隔离带、社区公园等建设改造,拓展城市公共活动空间。
第十八条? 市、县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在城市新建项目、老旧小区改造、地下基础设施改造建设、城市内涝治理中,应当统筹推进吸水、蓄水、净水、释水系统建设,综合考虑绿网、水网、路网的有机融合,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和良性循环。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城市道路网络功能和道路等级配置,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垃圾焚烧处理能力。
第二十条? 市、县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排查,确定房屋安全责任人,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检测鉴定和安全隐患治理。建立自然灾害影响房屋安全的常态化治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置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
第二十一条? 市、县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老旧住宅等既有建筑加装电梯政策指导。物业权利人有意愿对符合条件的既有建筑加装电梯的,应当按照《民法典》规定比例进行表决并征得同意后实施。
因加装电梯造成通风、日照、采光、噪音等方面影响在国家标准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加装电梯违反国家标准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损害赔偿。
第二十二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保障住宅维修更新改造。推行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时,足额缴纳维修资金,在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向业主收取。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将维修资金利息增值存入专户。在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下,主要用于维修资金服务管理和无法确定责任业主的应急抢险维修。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社区规模和建设标准,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改造提升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养老设施、文化设施、安防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推进完整社区建设。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社区的社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志愿者、驻区单位等参与完整社区建设,建立健全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第四章 城市数字化与智能监测
第二十四条?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分级建设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并与大数据资源平台对接,汇聚相关数据,加强城市信息模型在多领域应用。
第二十五条?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集感知、分析、服务、指挥、检查等为一体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统一对接,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综合评价,有效解决城市运行和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第二十六条? 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鼓励将智能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新技术、新产品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发展和运用。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城镇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强市政管网、危桥险路、城市内涝排查防控,实现数据收集和智能化监测,对管网漏损、防洪排涝、燃气安全等及时预警和治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信息技术在社区管理中的应用,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实施社区公共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和管理。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提升物业智慧管理服务水平。支持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健康等领域延伸,开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居住生活需求。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将智慧多功能灯杆纳入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并推动建设,对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监控、公安监控、环境监测等悬挂设施进行系统性整合。
建设城市道路、建筑、公共设施融合感知体系,推动智慧城市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建设改造智能化停车设施,加强城市级停车基础数据共享,提高停车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 城市资源盘活与文化传承
第三十条? 市、县应急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治理风险清单,加强信息共享、协同预警,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抢险救援专业队伍,提高城市抵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省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从制度建设、保护成效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监督指导做好保护传承工作。并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主要内容和管控要求纳入本省国土空间规划。
第三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资源以及工业建筑、工业设备、厂址、生产工艺等老工业基地工业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
在实施城市更新中,应当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立历史文化遗存数据库,鼓励合理的功能置换、利用。
第三十三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效能进行用地效能评价,对低值低效空间提出更新策略要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低效土地,优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分配,优先用于城市更新中的公益性项目建设。
鼓励利用既有建筑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楼宇经济。鼓励地上地下立体开发建设,依法科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第三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吸引企业、人才投资就业建设。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更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对城市更新项目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城市更新专项资金。
第三十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筹资体系。引导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和运管。鼓励金融机构参与项目融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城市更新发展。
第三十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可以按规定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专业经营单位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对其取得所有权的设施设备等配套改造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该设施设备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企业当期费用前扣除。
在城市更新中,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第三十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更新标准的制定,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开发城市更新新创意、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更新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促进城市更新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城市更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
第三十九条? 省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更新评价考核标准,将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作为城镇“绿叶杯”竞赛活动的主要内容,对工作推进较好的地区和部门予以激励。
省、市、县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更新的效果和群众满意度进行评估问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者调整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或违反本条例关于集约、适度实施城市更新进行大拆大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更新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失信信息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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